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饶俊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是众所周知的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但仍有人对喝酒开车行为抱有侥幸心理,甚至有人酒驾发生事故后,故意再喝多一点,以为就可以逃避酒精检测。市民郑某就“以身试法”这样去做了,这种做法真的有用吗?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2月26日,乌鲁木齐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刘真介绍,郑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
30多岁郑某在一家公司上班。数月前的一天晚上,郑某与朋友聚餐饮酒至凌晨后回公司宿舍休息,早晨10点左右,他借同事车辆驾车回家,途中撞到同向骑电动车的张某致其受伤,张某质问他是怎么开车的。
郑某一时慌了神,竟弃车逃离现场。虽然已经睡了一觉,但身上仍有酒味。因担心被民警发现自己酒驾,他于是到路边超市购买了一瓶白酒喝下,企图掩盖酒驾肇事的事实。
伤者张某见郑某跑了,于是报了警,交警根据肇事车辆车主联系到郑某,约一小时后,郑某回到案发现场。面对交警的询问,却显得很抗拒,因其身上有很浓的酒味,民警要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郑某以“没有酒驾,是刚喝的酒”
为由拒绝配合,交警带其到医院抽血时仍然推搡不配合,后交警强制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郑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认定,郑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该案很快移送乌鲁木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们阅卷后发现,郑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救助伤员、未及时报警,离开现场后购买白酒进行饮用,民警联系后其拒绝配合工作。”刘真说,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郑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从重处罚。
伤者张某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郑某未对其进行赔偿。
检察机关以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在法院开庭前,郑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谅解,双方签了还款协议。
法院经过审理,以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检察官说法
酒驾闯祸后二次饮酒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已对‘二次饮酒’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刘真介绍,该《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刘真表示,上述规定就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行为人醉驾肇事后,在民警到达现场前或到达现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现场或逃离现场在其他地方故意饮酒的情况作出的专门性规定。
因此,提醒广大驾驶人,饮酒者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必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行为准则,一旦“以身试法”将会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全媒体记者饶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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