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显示,2024年,珠海检察机关起诉了全国首例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一名男子因携带1760只红耳龟入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华驾驶粤澳两地牌商务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客车进境通道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依法对其驾驶车辆进行检查,从该车天窗和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暗格内查获疑似巴西红耳龟等龟类动物一批,易某华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经鉴定,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
2023年8月7日,拱北海关缉私局以易某华涉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4月12日,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易某华涉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提起公诉。9月1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被告人易某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1760只红耳彩龟予以没收。易某华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对于外来入侵物种的认定应当以相关前置规范为依据,可以根据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予以确定。“情节严重”的判断,可以根据非法引进外来物种的数量、价值、违法行为次数、违法所得、涉案区域、危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认定。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注重对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携带入境的物种属于“活体动植物”、是否依照相关行政法规要求落实申报义务等事实进行引导取证和审查分析。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外来入侵物种案,通过办案有力惩治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积极作用,同时对潜在的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行为发挥警示作用,促使相关部门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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