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记者饶俊华
一家日用品公司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交付2万元定金,却因原房东不同意转租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租房公司于是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诉求呢?
“经过法庭审理,由于原房屋出租方不同意转租行为,导致日用品公司无法租赁案涉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月3日,达坂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王红泉介绍,被告房产公司作为收取定金一方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依法应当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半年前,一家日用品公司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将其承租的一个带院子的房屋转租给日用品公司,租赁期限为10年,至2034年5月1日到期,租金每年50万元。双方约定,由房产公司负责与房屋原出租方协商,确保日用品公司能够租赁到该房屋。
合同签订后,日用品公司通过微信转账向房产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没想到,由于房产公司是“二手房东”,其就转租事宜和房屋原出租方协商时遭到拒绝,房屋原出租方还禁止房产公司转租该房屋。得知情况后,日用品公司通过微信向房产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告知函,通知该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由于房产公司一直未予回应。近日,日用品公司将房产公司诉至达坂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退还双倍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租赁合同关系,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房产公司负责与原房屋出租方协商,确保合同可以履行,但房产公司最终未能取得原房屋出租方同意,导致日用品公司无法租赁案涉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现日用品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日用品公司已书面通知房产公司解除案涉合同,房产公司已于当日收到该通知,故案涉合同已经解除。
关于双倍返还定金诉讼请求,本案中,房产公司作为收取定金一方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最后,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返还日用品公司双倍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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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合同约定了定金一方违约可启动“定金罚则”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记者饶俊华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约定了定金,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启动‘定金罚则’。”王红泉介绍,简单理解,就是如果收取定金方违约,则支付定金方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反之,如支付定金方违约,则收取定金方可以没收定金。
王红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定金的法律性质和处理原则,“定金罚则”不仅约束了给付定金的一方,同时也约束了收受定金的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定金的数额上限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此外,在进行委托交易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便日后有据可依。在交易过程中,应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合同等证据,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王红泉提醒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在民事交易行为中,为了保证合同义务的正常履行,当事人往往会设置定金条款作为约束。定金实质是一种金钱保证,在交易的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审慎的注意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是“定”金不是“订”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主合同有效且定金实际支付;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约行为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存在因果关系。
另外,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定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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